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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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办法所称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必须由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提出,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递交申请书;
(二)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证件;
(三)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
(一)举行的原因、目的、方式;
(二)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和行进路线;
(三)参加的人数,按参加人数百分之十配备的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游行、示威队伍行进时的横排宽度;
(四)标语、口号等宣传品的内容,标语牌、横幅、旗杆等物品的规格;
(五)使用车辆的数量、型号、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数量;
(六)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单位或常住地址、证件号码,负责人的单位或常住地址即为主管机关送达决定通知书地址;
(七)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书表述不清的事项,负责人应当如实回答主管机关的询问。
主管机关送达决定通知书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视为送达。负责人未在送达地址等候,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送达,而又不在举行日期二日前到主管机关领取决定通知书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协商,并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协商结果。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不协商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同级人民政府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接到主管机关许可决定通知书后,负责人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并已获许可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或路线与参加人数、使用车辆等不相适应的;
(五)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群众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的;
(六)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正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七)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一)教育参加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要求参加人员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四)随时同现场人民警察保持联系,报告情况,协助人民警察落实安全措施。
负责人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佩戴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
(一)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妨碍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二)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呼喊和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以及有诽谤、侮辱性语言的演说、口号和标语;
(三)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抛撒宣传品;
(四)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扰乱交通秩序。
实行交通管制时,机动车辆禁止通行,非机动车辆、行人经人民警察许可后,可以通行。
游行、示威队伍在划有大型车、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须在大型车道上行进;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沿行进方向中心线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进;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上,只能沿行进方向右侧占用车行道的一半。
(一)长途汽车站、医院、加油站、消防队、监管场所门口两侧各二十米内路段;
(二)铁路道口、道路交叉路口、桥梁、隧道路段;
(三)商业繁华路段。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到前款所列机关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许可,可以选派一至三名代表进入,其他人员应到临时警戒线以外等待。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