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举行的原因、目的、方式;

(二)举行的日期、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和行进路线;

(三)参加的人数,按参加人数百分之十配备的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游行、示威队伍行进时的横排宽度;

(四)标语、口号等宣传品的内容,标语牌、横幅、旗杆等物品的规格;

(五)使用车辆的数量、型号、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数量;

(六)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单位或常住地址、证件号码,负责人的单位或常住地址即为主管机关送达决定通知书地址;

(七)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书表述不清的事项,负责人应当如实回答主管机关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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