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参加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要求参加人员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四)随时同现场人民警察保持联系,报告情况,协助人民警察落实安全措施。

负责人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佩戴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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