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参加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要求参加人员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四)随时同现场人民警察保持联系,报告情况,协助人民警察落实安全措施。
负责人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佩戴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