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妨碍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二)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呼喊和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以及有诽谤、侮辱性语言的演说、口号和标语;
(三)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抛撒宣传品;
(四)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扰乱交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