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或者原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或限制其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和有关物品的规格,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并已获许可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或路线与参加人数、使用车辆等不相适应的;
(五)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群众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的;
(六)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正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七)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