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房产、规划、城乡建设、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交通运输、卫生、旅游、安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电梯安全管理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生产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一)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配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电梯。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系统组成部分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技术资料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原房屋开发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使用管理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五)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一)配备满足需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制定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设置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救援标识等,并保持其完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
(七)选择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电梯发生困人事件、伤人事故时,立即通知并协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九)电梯出现故障时,做好警戒工作,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
(十)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协商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幼儿园、学校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电梯刷卡系统安装工作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改造许可的单位进行,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鼓励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遭遇严重水浸或者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电梯需要移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及时将评估结论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未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资金或者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住宅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电梯发生故障,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评估认为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的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破坏电梯标志、标识、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五)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和在其出入口滞留;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看护人陪同下乘用电梯。看护人应当保障被看护人安全,并教育引导被看护人文明使用电梯。
Chapter 4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救援电话和投诉电话,确保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使用本单位人员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五)及时排除电梯故障,并将故障排除情况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四年;
(八)真实、准确地填写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保存不少于四年;
(九)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维护保养工作。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首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固定办公场所、作业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应急救援电话和维护保养电梯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推行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提高维护保养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或者其他严重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完成在用电梯现场检验工作,不能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出具检验报告的,应当对检验报告发出之前该电梯能否继续使用提出书面意见。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电梯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并在出具检验报告当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传输更新检验数据。
Chapter 5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位于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近二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三)位于超高层建筑内的;
(四)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五)涉及使用安全投诉多的;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仍流入市场、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协调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和加装等费用;
(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Chapter 6应急管理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现场救援完成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转的;
(二)未按照要求设置救援标识并保持其完好的;
(三)未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