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首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固定办公场所、作业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应急救援电话和维护保养电梯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