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物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 2017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7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17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规定所称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国有博物馆包括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其他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商务、民政、教育、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一)设立的博物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藏品征集、收藏或者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与博物馆有关的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向国有博物馆捐赠重要文物和资料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发展与保障
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等,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使本市博物馆充分展示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近现代中国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前沿地等独特的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博物馆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体现行业特色、地域文化、民族或者民俗特点的博物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设立博物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动工建设的博物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周边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改善博物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将建筑物改建为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博物馆终止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博物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或者迁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建或者迁建的博物馆的设施配置、建筑面积、展厅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博物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非国有博物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金、藏品、设备、设施等财产,或者出借藏品、开办展览、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接受捐赠的博物馆应当出具接受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受赠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博物馆使用受赠藏品时,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标明其来源。
Chapter 3管理与服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博物馆的名录。博物馆名录应当载明博物馆的名称、地址、设立主体、基本陈列概况、等级、类别、开放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名、交通、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博物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地图等城市标识系统。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推介博物馆。
博物馆馆长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馆长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博物馆应当根据服务时间、馆舍规模、藏品数量、参观人数等因素为本馆配备合理数量的工作人员。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新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实行公开招聘。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将本馆藏品征集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博物馆拟征集的藏品,对藏品征集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提出调整意见。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因紧急情况需要征集预算外藏品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专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安排。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藏品征集的管理办法。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应当包括藏品征集的标准、流程、渠道和征集经费的使用、管理等规范。
博物馆应当在新取得的藏品入库之日起三十日内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档案,并同时登入藏品总账和分类账。
博物馆应当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实际需要更新和添置藏品保护设备,改善库房条件。
博物馆应当制定年度藏品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材质脆弱、濒危的珍贵文物。
他人对博物馆藏品享有知识产权的,博物馆应当与藏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就藏品知识产权的行使及藏品衍生产品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可以通过交换、申请调拨等方式依法交流藏品,优化藏品结构,提高藏品利用率。
博物馆可以依法将数字化成果用于陈列展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科学研究等。
(一)展览服务;
(二)讲解服务;
(三)咨询服务;
(四)提供博物馆的宣传介绍资料;
(五)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一)爱护博物馆的展品、设备、设施,不得损毁;
(二)服从博物馆的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博物馆内追逐打闹、高声喧哗;
(三)未经允许,不得在展厅内摄像或者使用闪光灯拍摄,不得触摸展品;
(四)不得将动物带入博物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遵守博物馆明示的其他规章制度。
博物馆参观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提供准确、规范的文字说明。
博物馆应当定期举办临时展览,其中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每年举办的临时展览不少于四次,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每年举办的临时展览不少于两次。
鼓励博物馆通过举办流动展览参与机关、部队、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文化建设,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国有博物馆应当定期组织义务讲解,并根据需要配备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国有博物馆全年向社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十个月,且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非国有博物馆开放时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博物馆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七日公示,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鼓励学校与博物馆建立合作关系,结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博物馆应当提供支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鼓励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
科学技术、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博物馆申报科学普及、研学旅行等基地。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公众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支持与帮助。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指导。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用于博物馆的运行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并可以用于奖励对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博物馆在藏品征集和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评估结果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将组织章程、机构设置、财政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服务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博物馆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和公布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布博物馆名录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博物馆实行统一标识管理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制定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博物馆进行评估,未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博物馆扶持资金的依据,或者未将评估结果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博物馆信息共享机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博物馆纳入城市标识系统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制定鼓励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出具接受捐赠凭证或者未编制、公布受赠目录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公布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档案,或者未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未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或者未制定年度藏品修复计划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参观人员提供基本服务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定期举办临时展览,或者每年举办临时展览次数未达到最低要求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未按照规定对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其他优惠,或者开放时间未达到最低要求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博物馆服务指南、开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公布的;
(九)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博物馆组织章程、机构设置、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非国有博物馆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有前款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