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出具接受捐赠凭证或者未编制、公布受赠目录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公布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档案,或者未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未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或者未制定年度藏品修复计划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参观人员提供基本服务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定期举办临时展览,或者每年举办临时展览次数未达到最低要求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未按照规定对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其他优惠,或者开放时间未达到最低要求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博物馆服务指南、开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公布的;

(九)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博物馆组织章程、机构设置、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非国有博物馆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有前款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