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的运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培训、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博物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