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博物馆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和公布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布博物馆名录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博物馆实行统一标识管理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制定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博物馆进行评估,未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博物馆扶持资金的依据,或者未将评估结果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博物馆信息共享机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