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8, 200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0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05年3月18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通过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城关镇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旗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临街建筑物阳台或者窗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和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临街工地设置围蔽设施和安全护栏;
(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
(三)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四)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厕所,及时清除废弃物;
(五)覆盖易扬尘的物料,防止粉尘污染;
(六)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镇人民政府安排重建。
(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清扫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道路两侧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由两侧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负责清除路面积雪。道路仅一侧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清除全部路面积雪。两侧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道路路面积雪和公共广场的积雪,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路面积雪,应当在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完毕。
禁止毁坏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
畜力车进入城市,应当配带粪兜。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在公共场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架设炉灶烧烤食品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家禽家畜未围栏圈养、畜力车进入城市未配带粪兜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对违法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运输车辆所载货物沿途泄漏、遗撒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招牌、指示牌、霓虹灯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展览、销售、文化、体育、咨询、宣传、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店铺经营者店外经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陈旧破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和危及他人安全的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霓虹灯等,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责任区路面积雪的,处以责任区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六)故意毁坏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区未按照要求进行绿化的,处以责任区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清运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的,处以每吨垃圾50元的罚款。
(一)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擅自批准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共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