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临街店铺经营者店外经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陈旧破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和危及他人安全的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霓虹灯等,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责任区路面积雪的,处以责任区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六)故意毁坏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区未按照要求进行绿化的,处以责任区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清运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的,处以每吨垃圾50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