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店外堆放商品,占道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和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