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建筑物、构筑物破旧、污损,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清洗、粉刷或者修饰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