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城市绿化责任范围,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主要街道、城市进出路口、公共广场的绿化,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建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绿化由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禁止毁坏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