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擅自批准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共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