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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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项目管理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本条例实施前,依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及部门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3征收管理
跨行政区域征收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由涉及的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委托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负责,并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不得委托个人征收非税收入。
财政部门与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签订代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及时收纳、清算、划解非税收入,提供代收协议约定的服务。
(一)向社会公示属于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和财政票据样式等有关事项;
(二)按照规定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征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宣传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五)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
非税收入征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
(二)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三)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提高征收效率,为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
执收单位违法征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执收单位多征、误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执收单位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Chapter 4票据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设计、印制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全省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申领、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内部管理。
执收单位不出具法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Chapter 5监督检查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检举并依法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四)违反规定多征、缓征、减征、免征、漏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征收非税收入的;
(六)违反规定确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
(七)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的;
(八)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的;
(九)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转借、代开、串用财政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7附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海域、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空间和风景名胜区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或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财物的变价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包括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