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执收单位漏征、少征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追征、补征。

执收单位多征、误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执收单位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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