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委托征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又确需委托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委托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负责,并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不得委托个人征收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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