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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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古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口头传说和表述;
(二)具有代表性的戏剧、曲艺、山歌、民谣、音乐、舞蹈、绘画、杂技等表演艺术;
(三)有民族民间特色和代表性的传统节日、礼仪、习俗,体育竞技、民间游艺;有关大禹的民俗活动及其他有研究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四)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代表作品;
(五)气象、历法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与实践;
(六)反映红军长征途经北川时的故事、歌谣及形成的特色文化;
(七)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八)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自然场所和文化空间等。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Chapter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对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按专业标准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完整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内涵和风貌。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不得歪曲滥用。
Chapter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对符合市级、省级、国家以及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一)本地区或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一种或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
(二)掌握一种或多种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技艺自成体系,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
(四)保存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并对其进行研究、传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经常开展相关活动,发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之处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在自治县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
对公示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发布单位提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对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命名、颁证、建档,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一)保存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一)居住相对集中,民族、语言相同,能够集中反映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的;
(二)传统生产、生活习俗比较有特色的;
(三)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独特并有一定规模的;
(四)传统文化艺术以及手工技艺一脉相承的。
(一)文化艺术历史悠久、民族或者地方特色和风格鲜明的;
(二)传统技艺精湛,种类独特,世代相传,有较高艺术性和观赏性,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
(三)民族建筑具有独特性,并具有较高的研究、旅游、经济开发价值的。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品、服饰、器皿等旅游商品;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经卷、典籍、文献、音乐、歌曲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研究和利用;
(三)有规划地修缮、维护能集中反映民族特色文化的设施、民居、建筑物、标识以及特定的自然场所等,并有重点地对游人开放;
(四)将名胜风景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利用文化资源,提升旅游文化品位;新建建筑物,应体现民族特色;
(五)有计划地组织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七)运用多种形式,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流合作。
保障措施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发展和研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珍品的征集、收购、整理和保存;
(三)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四)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予以资助;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申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人才的选配和培养,注重发挥文化馆、文物管理所、博物馆、图书馆、禹羌文化研究中心等单位在征集、收藏、研究、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对有开发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传统文化产品、民族旅游服务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将其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五)与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或破坏的;
(三)徇私舞弊,参与破坏、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四)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