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将其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五)与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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