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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