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古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口头传说和表述;

(二)具有代表性的戏剧、曲艺、山歌、民谣、音乐、舞蹈、绘画、杂技等表演艺术;

(三)有民族民间特色和代表性的传统节日、礼仪、习俗,体育竞技、民间游艺;有关大禹的民俗活动及其他有研究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四)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代表作品;

(五)气象、历法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与实践;

(六)反映红军长征途经北川时的故事、歌谣及形成的特色文化;

(七)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八)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自然场所和文化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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