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或破坏的;

(三)徇私舞弊,参与破坏、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四)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