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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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6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预算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Chapter 2机构与职责
(一)宣传、实施有关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建设规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六)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七)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人员;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一)编制乡道规划,组织实施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秩序;
(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道的路政管理;
(四)其他职责。
(一)负责本村境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协助县乡人民政府搞好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
Chapter 3规划与建设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共同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建设农村公路应当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实行严格保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植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建筑。
建设农村公路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注重环保、合理安排的原则。需要使用承包土地、林地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建设需要。
规划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Chapter 4养护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需要更新砍伐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距离的路旁树木,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二)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和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填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任意利用农村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五)其他违法违章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损坏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