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二)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和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填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任意利用农村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五)其他违法违章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损坏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