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并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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