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自治县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进行。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共同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建设农村公路应当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实行严格保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植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建筑。
建设农村公路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注重环保、合理安排的原则。需要使用承包土地、林地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建设需要。
规划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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