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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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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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e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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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应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Chapter 2教育结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自治州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自治州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举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大力发展政府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自治州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三年制学前双语教育,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富余的校舍资源和村活动室,举办村级幼儿班,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自治州应当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失学,严格控辍保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实行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应当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自治州应当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
自治州应当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学校设施,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加大对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保障残疾学生完成应当接受的教育。
自治州应当办好开放大学、中高等职业院校,与省内外成人高校联合,积极开展继续教育。
自治州、县开办各种成人培训机构,各行业应当开展岗前培训。
自治州、县应当巩固和发展乡镇文化活动中心,充分利用文化活动中心举办业余学校或者设立教学点。
Chapter 3管理体制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且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
(三)制定本级政府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教育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且定期检查;
(四)统筹规划教育改革和发展,制定实施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方案;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使辖区内的学校逐步达到国家、省、州规定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六)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干部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各类政府举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地位。
(一)统筹州、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编制自治州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审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绩效考核方案,对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干部进行管理和培训;
(三)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方案,实施教学大纲;
(四)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育理论和各科教材、教法的研究;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制定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实施方案;
(五)管理和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具体实施乡镇教育发展计划;
(二)落实本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督促实施;
(三)组织本乡镇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搞好控辍保学工作;
(四)协助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培训、考核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干部;
(五)做好本乡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及其周边社会治安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Chapter 4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收适龄儿童和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Chapter 5教师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各级各类政府举办学校教师的招聘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学校实际需求,负责编制需求计划,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州应当加强校长聘任制和教师聘用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形成科学有效的用人制度。
自治州应当建立优秀人才的引进机制和留任机制,确保留住优秀人才。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内地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牧区、高半山区农村从事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牧区、高半山区农村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Chapter 6教育教学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自治州应当因地制宜进行双语教育,辖区内以藏文教学为主的中、小学校,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编藏文教材,并且加强汉语文教学。
自治州辖区内羌族聚居区,羌语文可以作为乡土教材或者校本教材。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性演出和庆典活动。
Chapter 7学校的设置规划与经费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立、停办、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自治州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在运动场地、艺体设备、教学仪器、图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
自治州、县城市新建居民区设置学校,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
自治州各类学校、教育建筑不得委托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
(一)自治州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符合相关政策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学前教育的儿童,应当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应当享受生活补助;
(二)自治州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生活标准;
(三)自治州应当积极拓宽教育经费的投入渠道,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四)自治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五)自治州各级财政、发改、审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和效益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Chapter 8奖励与处罚
(一)按期实现教育发展规划,达到任期目标,成绩突出的;
(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长期服务教育事业或者在艰苦地区任教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
(四)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
(一)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三)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省、州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四)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寺学经、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五)克扣、挪用、贪污、盗窃等侵占教育经费的;
(六)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七)侮辱、殴打教师或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中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