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优先保障教育经费的支出,足额预算和按时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确保教职工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足额落实:
(一)自治州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符合相关政策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学前教育的儿童,应当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应当享受生活补助;
(二)自治州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生活标准;
(三)自治州应当积极拓宽教育经费的投入渠道,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四)自治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五)自治州各级财政、发改、审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和效益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