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和调整学校布局规划。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规划,所需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且负责筹措资金。
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立、停办、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自治州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在运动场地、艺体设备、教学仪器、图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
自治州、县城市新建居民区设置学校,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