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16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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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9月3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河道的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三亚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省有关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划定,设立标志和界碑,并予以公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市、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的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各农场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责任人负责制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
对在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整治与建设
河道信息统一平台应当公示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河道规划、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实施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状况、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名单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向河道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河道信息统一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公众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与河道生态保护有关的信息。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防洪排涝、截污控污、清淤疏浚、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明确整治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内容。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管护设施、两岸绿化、生态景观建设等工程。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
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
对水体污染严重、生态受损的河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整治措施,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河道的名称、责任人、达标期限及治理情况。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
城市市政管网尚未覆盖区域应按规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的中水回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行洪安全或生态保护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河道水质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质的,应当继续保持或改善,不得恶化;河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的,应当限期达标。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功能区规划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规范养殖行为,防止河道水体污染,实现渔业生态养殖,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禁止向河道水域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
禁止船舶向河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的范围、内容、方式、目标要求、责任主体、资金保障、监督考核办法等事项。
在河道流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在确保满足饮用水和灌溉用水安全的前提下,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河道生态健康。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禁止砍伐河道两岸的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建造红树林湿地公园、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等措施加大对红树林的保护力度,并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恢复和适当扩大河道沿岸红树林面积。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本省有关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涉及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上的林木可以移植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异地移植,移植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未经批准不得向河道生态保护管理范围内引入外来动植物物种。确需引入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试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爆破、钻探、打井、打桩、开渠、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
(四)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五)其他涉及河道生态、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
(四)设置拦河渔具,炸鱼、毒鱼、电鱼,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五)围垦、耕种、放牧;
(六)破坏树木花草、景观设施;
(七)其他危害河道生态、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河道水域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造成水污染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采石、取土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外,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因污染河道环境和破坏河道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