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河道水利、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环保监测等工程设施和破坏水文测验河段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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