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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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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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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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
(2016年1月16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民族民间传统刺绣、腊染、编织、根雕、器皿、雕塑、雕刻、壁画、漆器、银饰等工艺品、美术品、标识、服饰,以及传统食品、用具等的手工制作技艺;
(二)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古村寨的手工营造技艺;
(三)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四)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民俗节庆活动仪式;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乐谱、谱牒、碑碣、楹联、图经;
(六)民族民间文学(含口头文学)、故事、传说、山歌、乐舞、唱经、体育、杂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表现形式、实物载体。
Chapter 2保护和管理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自治县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旅游、农业、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别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及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的管理下,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相关实物、图片等资料复制件,汇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到自治县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整理;
(二)征集、搜集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
场所等;
(三)其他应当及时采取的抢救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或者建议。
禁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作业。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公布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原认定单位批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对征集、收购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毁、流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在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资料、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可依法给予补偿。
Chapter 3传承与传播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
(二)本地群众公认在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材料。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参加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相应报酬;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收集并完整记录、整理、保存、保护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二)开展传承、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相关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
(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措施。
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等活动,传播、传承和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从青少年学生中选拨、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可以对少数民族中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照顾。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介绍、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Chapter 4发掘与利用
(一)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陶瓷工艺品、服饰、发簪、器皿等商品;
(二)发展、弘扬具有民族特色的食品及其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展示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音乐、舞蹈、民歌、杂技,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建立、保护和恢复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施;
(五)有重点地对外开放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创作、出版、研究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制止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