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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