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旅游、农业、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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