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别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及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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