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作业。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公布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原认定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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