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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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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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3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玉屏箫笛制作技艺;
(二)侗乡赶坳等民族民间传统习俗;
(三)龙灯吉语、山歌酒歌等具有代表性的侗家民间文学以及传统表演艺术;
(四)罐罐油茶等侗族特色饮食制作技法;
(五)印山书院、古城墙、风雨桥、钟鼓楼等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载体;
(六)侗族服饰以及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经卷、谱牒、碑碣、楹联等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鉴定、申报工作;
(二)加强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发挥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作用;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传承、创立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
(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培训;
(五)倡导开发创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搜集、整理、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及数据库;
(三)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
(四)对濒危、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进行抢救、修缮和恢复;
(五)为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自治县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研究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
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玉屏箫笛文化作为学校地方课教学内容。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丧失命名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一)掌握和保存重要的非物质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被公认为精湛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三)只有本人和徒弟掌握特殊技艺的。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并对其进行研究、传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发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之处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自治县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方面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
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传播、展示活动,完整保存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自治县保护名录中承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筑物、特定场所进行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与所有权人达成相关协议,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