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鉴定、申报工作;

(二)加强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发挥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作用;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传承、创立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

(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培训;

(五)倡导开发创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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