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研究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