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团体,可以申请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并对其进行研究、传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发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之处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自治县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方面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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