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传承人、传承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传承人、传承单位依法开展有偿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开展传承活动经济有困难的传承人、传承单位,可以申请适当资助或者补助。

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传播、展示活动,完整保存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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