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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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红线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其划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设立界桩、标牌,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文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宗教、文物管理等部门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引导居(村)民增强保护意识,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为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补偿。
Chapter 2规划和保护
确需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决策,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更新、抚育、林相改造等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砍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载明的树种、数量和地点进行砍伐,按期完成补种或者异地造林任务。
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确需引进的,应当科学论证,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尚未开发的溶洞,应当设立标志,未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一)开山、开矿、探矿、选矿、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
(三)烧山、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开荒、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
(四)猎捕野生动物的;
(五)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的;
(六)葬坟、修坟立碑的;
(七)毁坏、擅自移动界桩位置或者其他边界标志的;
(八)损毁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的;
(九)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烟、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
(十)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的;
(十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十二)破坏自然水系或者向河流、湖泊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人为毁损溶洞资源的;
(二)在石刻碑刻上粘贴、涂写、刻划、践踏和擅自拓印的;
(三)攀、折、钉、拴树和竹,践踏、采摘花草,采挖竹笋的;
(四)在禁止区域内携犬、垂钓、游泳、露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Chapter 3建设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合法建(构)筑物因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需要改造、拆除、迁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原有的坟墓,经市文物管理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古墓葬,没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由市人民政府以及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迁出。
万华岩景区、四清湖景区规划用地红线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度超过十米(三层)的建(构)筑物。
Chapter 4管理
(一)完善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说明标志,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开展游览活动;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牌,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设施,明确消防责任,避免火灾事故。
利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山、开矿、探矿、选矿、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烧山、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开荒、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葬坟、修坟立碑的,毁坏、擅自移动界桩位置或者其他边界标志的,损毁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烟、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为毁损溶洞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接待容量接纳游客或者没有为游览活动提供必要安全保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三)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四)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的;
(五)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其他不履行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