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山、开矿、探矿、选矿、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烧山、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开荒、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葬坟、修坟立碑的,毁坏、擅自移动界桩位置或者其他边界标志的,损毁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烟、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人为毁损溶洞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