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文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宗教、文物管理等部门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引导居(村)民增强保护意识,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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