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探矿、选矿、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

(三)烧山、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开荒、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

(四)猎捕野生动物的;

(五)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的;

(六)葬坟、修坟立碑的;

(七)毁坏、擅自移动界桩位置或者其他边界标志的;

(八)损毁导览图、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的;

(九)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烟、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

(十)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的;

(十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十二)破坏自然水系或者向河流、湖泊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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