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199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5 articles
(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假释的;
(2)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对以信件、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参加的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通知书送达地点。
通知书送达后,负责人或代收人应签名盖章,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邀请他们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通知书留在送达地点,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时间,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双方同意协商的应派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协商,有关机关或单位在协商结束后十二小时内将协商结果告知主管机关;一方拒绝协商的,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的;
(三)发生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五)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的绳带标志或者标兵线。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在兰州市中心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经主管机关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
(二)佩戴明显标志,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
(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如实反映需要人民警察处置的情况;
(四)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人员佩戴的标志样品,应在举行日期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一)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二)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四)不得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
(五)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六)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七)禁止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八)不得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等;
(九)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听劝阻或制止越过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特定场所周边划定的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