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

(二)佩戴明显标志,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

(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如实反映需要人民警察处置的情况;

(四)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人员佩戴的标志样品,应在举行日期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